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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95起胜案】北京胜案:街道对村民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2-12 18:28 文章来源:
委托人:李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李女士是北京市某街道的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因"宅基地腾退"建设项目,村委会作出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李女士认为村委会作出的该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程序上皆存在违法,可能会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首先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以邮寄的方式向该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责令村委会改正其作出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试试方案》的违法行为。通过查询物流信息得知,街道办事处已经于5月29日签收了快递,但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依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确实负有在其行政区域内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存在违法情形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李女士向街道办事处所提交涉案《行政监督申请书》,实际上为要求街道办事处针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是否违法进行认定的履职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该履职事项为街道办事处的职权范围内事项,因此,其应当依法履职。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李女士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李女士的行政监督申请书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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