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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991起胜案】河北胜案: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程序?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2-20 13:54 文章来源:
委托人 :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回顾
于先生是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西大夫庄村民,在村内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2019年以来西大夫庄村被纳入保定市城中村改造范围,于1月开始实施旧村改造。村里持续进行着征收拆迁调查、签约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很多不合理之处让于先生心存疑虑。因担心这样的征收方式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律师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于先生申请了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得知于先生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并未纳入国家征收土地范围。因此,2019年5月27日,圣运律师协助于先生向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行政查处申请书》,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该查处申请后,至今未进行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行为应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得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第六条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得职责。
在本案中,经审理查明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查处申请书》转交莲池区分局办理,莲池区分局进行了调查并对该案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告知于先生该村开始实施旧村改造,已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并请示区、乡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权。但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收回的法定条件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而本案中,莲池分局作出的情况报告中的相关表述于上述规定并不符合。因此,圣运律师再次协助于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过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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