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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20起胜案】湖南胜案:补偿标准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3-25 13:44 文章来源:
委托人:廖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廖先生是湘阴县袁家铺镇紫花村的村民,在紫花村拥有宅基地,在地上也建有合法房屋。该房屋于1998年自然倒塌,廖先生要建设时遭到了村书记的阻拦,并承诺征收时会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补偿。2015年,因湘阴县洋沙湖生态公园项目,廖先生的土地及房屋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沟通过程中,廖先生认为拆迁部门提供的补偿确实过低,还未达到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未签署协议。2018年2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廖先生获知时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廖先生认为该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降低了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综合案件情况,圣运律师协助廖先生于2019年5月18日向湘阴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补偿标准协调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对该次征地的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协调,并订立合法得补偿标准且早日能够落实。在寄出申请后,廖先生一直未收到恢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廖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圣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本案中,廖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县政府寄交了《征地补偿标准协调申请》,请求协调提高所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其申请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廖先生确实提供了中国邮政特快转递回执作为已提交协调申请的证据,县政府也确认收到了该协调申请后因种种原因确未处理。县政府对廖先生的协调申请未进行任何协调工作也未给予相应答复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县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湘阴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廖先生提出的土地补偿争议协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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