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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23起胜案】上海胜案: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0-03-25 13:48 文章来源:
委托人:岳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岳先生是上海市普陀区老真北路费家宅人,在上海市普陀区老真北路费家宅25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住房一处,现因"普陀区真北村地块(二期)旧区改造联合土地储备"项目,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临征收。为了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岳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岳先生于2019年5月28日向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普陀区真北村地块(二期)旧区改造联合土地储备"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普陀区规资局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岳先生对于其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两项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补正。并且,普陀区规资局在该告知书中以"便民告知"的形式,告知岳先生其所申报的部分政府信息。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2019年6月25日,圣运律师协助岳先生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法撤销普陀区规资局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普陀区规资局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19年7月4日,岳先生收到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涉案《告知书》为补正告知,普陀区规资局出具了补正告知并给予指导和释明,该补正告知行为并未对岳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决定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圣运律师认为,该《告知书》虽然告知进行补正,但其又以"便民告知"的形式,告知了岳先生部分信息公开申请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本案中,很显然普陀区规资局所作《告知书》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构成要件,对岳先生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答复,已对岳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涉案《告知书》未对岳先生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是明显不合法合理的。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岳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对岳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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