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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35起胜案】广东胜案: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4-10 16:48 文章来源:
委托人:华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
案情回顾
华女士与园艺研究所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书》,租用了村里东北金凤路研究所花卉市场。因"某快线工程项目",华女士租用的场地被征收并拆除。在这样的情况下,华女士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华女士向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了公开"某快线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自签收后,一直都未对华女士作出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明显违法,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华女士向复议机关提起了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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