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热门标签:
刑事辩护
集团诉讼
拆迁律师
首页
圣运
圣运简介
机构设置
团队
律所首席律师
合伙人律师
主任级别律师
顾问
专业领域负责人
主办律师
主任律师团队
案例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新闻
律所动态
媒体报道
业界热点
客户反馈
研究
会议
专题
理论研究
办案手记
荣誉
招贤
圣运招贤
实习生培养计划
公益
慈善
法援
联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
>
征地拆迁事务
>
栏目内容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圣运第2062起胜案】江苏胜案:不经合法程序就作出限拆通知?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5-09 13:36 文章来源:
委托人 :孙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山桥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孙先生是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杨庄村村民,1993年于杨庄村三组61号建设合法房屋用于日常居住,建筑面积约168平方米,后用于"特佳超市"经营,超市面积约310平米,办有营业执照,已妥善经营多年。2019年1月10日,孙先生收到了金山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孙先生限期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孙先生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限期拆除的程序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时可以不遵循任何程序,其仍然要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根据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当将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
在本案中,《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直接针对了孙先生的房屋,而房屋又是孙先生的重大生活资料,因此金山桥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履行正当程序。但街道办并未告知孙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孙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上一篇:
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下一篇:
胜诉捷报!宅基地建房被认定违建草率强拆,圣运律师助力撤销拆违关键文件!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