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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52起胜案】湖南胜案:他人签收不应作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理由,圣运律师
2020-04-28 10:26 文章来源:
委托人: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回顾
于先生是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村民,在村里合法拥有房屋,也是维系一家人生活的固定居所。因以打造东富产业园区为基础的"旗滨玻璃项目",于先生的房屋被征收,但无奈的是征收房给于先生的补偿款过低,并一直就安置补偿问题与于先生未达成一致。为了维权的于先生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于先生先于2019年10月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于先生查询了快递记录,发现次日生态环境局就签收了申请,但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通知于先生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因此于先生赶忙将情况告知圣运律师。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其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对行政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如依法属于公开的范围,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于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就应当被视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在圣运律师之前办理过的很多案件中,行政机关都以门卫签收、不是本人签收、因此未看到信息公开申请诸如此类的理由,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视而不见,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因此,圣运律师及时协助于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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