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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78起胜案】山西胜案: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5-28 14:47 文章来源:
委托人:曹女士等5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曹女士5人是太原市杏花岭村杨家峪乡小枣沟村村民,她们位于该村的承包地因"小枣沟133储备"项目被征收。因正常生活和经济来源都受到了严重干扰,也担心征收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曹女士等5人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曹女士等5人向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承包地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征收红线图、一书四方案、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等系列性政府信息文件。2019年6月26日,曹女士等人向区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却被拒收退回。因此,针对这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圣运律师协助曹女士等5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3日作出了答复,称曹女士等人耕种的土地为集体所有,项目土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不仅如此,区自然资源局辩称,在其接到曹女士等5人的诉状及请求后,已进行了答复。认为曹女士等5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身份不能说明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与自身的关系,并且由于其向市局申请公开过,市局已经进行过答复,且曾在太原市国土局的网站上公开过。仅是因为机构改革,原太原市国土局的网站现在停用不能显示信息,但自然资源局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认为曹女士等5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其公开范围的,应当予以公开,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曹女士等5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应当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如果认为其属于重复申请的,应当告知其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曹女士等5人申请的事项属于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自然资源局也应当告知曹女士等5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虽然其认为曹女士等人重复申请,但也不应作出与申请事项并不吻合的答复,这样不应当被视为其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因此,这样的答复应当被予以撤销。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判决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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