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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91起胜案】内蒙古自治区胜案:数年间职工安置补偿问题未解决,圣运律师助力
2020-06-08 10:16 文章来源:
委托人 :林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红山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林女士是原赤峰第二肉联厂职工,从2000年至2013年一直在原赤峰第二肉联厂担任屠宰车间职位。原赤峰市第二食品公司于1998年2月申请进入破产程序,2000年12月18日破产终结。原赤峰市第二肉联厂是原赤峰市第二食品公司的下属企业,也是赤峰市当时最大的生猪屠宰企业,承担着赤峰城区猪肉供应服务。赤峰市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市民"放心肉"的问题,指令企业不能破产,所以从2000年至2017年原赤峰市第二肉联厂一直实际生产经营。但是到目前为止,因为原市商务局撤销及原赤峰第二肉联厂未实际停产等原因,肉联厂破厂后的职工安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原赤峰第二肉联厂情况的报告》以及2013年9月10日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赤峰市与红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转让协议》,其中明确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有职责解决肉联厂破产后的各项问题,包括职工的安置问题。作为待安置职工中的一员,一直没有固定工作的林女士家近年来的生活已逐渐陷入困境,她认为这样的现状严重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林女士向应该承担安置责任的红山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但经查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30日签收了林女士的安置补偿申请,一直至超过60日,都未给予任何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林女士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协议和相关报告显示,红山区人民政府作为安置补偿职责的主体,超过60日依旧对补偿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属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此外,红山区人民政府以文件被区政府大楼保安签收,没送达至手中为由,称其未收到林女士的相关申请。这样的现象是由于其内部收发制度出现了纰漏,不应被当作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借口。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红山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林女士的申请作出答复违法。责令红山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林女士的申请作出答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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