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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97起胜案】浙江胜案:未送达安置补偿方案就作出《用地通知书》,圣运律师助
2020-06-08 10:19 文章来源:
委托人:刘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海宁市周王庙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刘先生居住在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祁家角31号,2012年8月23日,国土资源部作出了《国土资源部关于钱江通道及接线工程项目北接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建设用地约144公顷,作为钱江通道及接线工程项目北接线段工程及拆迁安置用地。刘先生的房屋及所用土地位于上述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同年11月19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和原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布了《海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相关征地内容予以公告。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海宁市周王庙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作出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房屋拆迁红线图。同年8月,海宁市某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刘先生的房屋及装修和附着物的价值作出了《估价报告》并送达。
2020年1月,因刘先生拒绝腾空房屋并交出该房屋所用土地,镇政府向其作出了《房屋拆迁通知》及《用地通知书》。刘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负责制定拟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补偿方案应送达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组织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限内的协调工作,办理向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相关事项。
在本案中,依据《强制执行程序若干意见》中对依法责令交地程序的规定,镇政府理应先制作针对刘先生的具体补偿方案并送达刘先生并给予七日答复期限,待答复期限届满后刘先生仍然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镇政府方可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此时,若刘先生仍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被依法征收的案涉土地及房屋的,再由镇政府制作《用地通知书》。然而,实际情况是镇政府在未作出补偿方案并送达刘先生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用地通知书》并送达刘先生,这样的程序显然不符合规定。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海宁市周王庙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用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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