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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06起胜案】山西胜案:请求政府安置补偿却被驳回,圣运律师助力上诉维权!

2020-06-24 14:35  文章来源: 

委托人:梁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梁先生在其所在社区拥有一处宅基地,2017年杏花岭区委、区政府决定对其社区进行整村综合改造,并成立了社区整村拆迁改造领导组。同年10月,社区制定并公布了《整村拆迁公告》及《社区整村改造方案》,方案确定的拆迁原则为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整村拆除、安置优先。梁先生的房屋就在此次整村拆除范围内,但与社区居委会一直未达成房屋拆迁与安置补偿协议。因担心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犯,梁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协助梁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杏花岭区政府提出申请,因有关部门未依据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合法合理补偿,请求政府对梁先生进行安置补偿,但杏花岭区政府拒绝收该邮件。因此,2019年1月,圣运律师协助梁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杏花岭区政府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以区政府不具有梁先生诉请的补偿安置职责为由,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杏花岭区政府决定对社区实施整村综合改造,并成立拆迁改造领导组负责拆迁改造具体事宜。根据有拆迁必有补偿的基本原则,杏花岭区政府对拆迁补偿事宜负有法定职责。梁先生的房屋在拆迁改造范围内,其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能与社区居委会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梁先生要求杏花岭区政府给予补偿安置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圣运律师再次协助梁先生进行了上诉。





诉讼结果



    经过圣运律师的出色表现和不懈努力,二审法院经查明案情后,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及判决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梁先生的房屋补偿安置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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