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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14胜案】吉林胜案:不履行查处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6-27 22:14 文章来源:
委托人:王先生、杨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王先生、杨女士是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人,在村内拥有合法的承包地,涉案土地被不明人员强推并陆续进行了施工。王先生、杨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为了协助委托人核实涉案土地状况,圣运律师协助王先生、杨女士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告知书中载明了,已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尚未核发。因此,王先生、杨女士在得知此情况后,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上述的违法事项,但一直未收到与查处相关的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再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适用范围中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本案中,王先生、杨女士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其承包耕地上的违法线索,虽然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级管辖,但其应当将举报信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而不是不做出任何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5日内将举报信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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