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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24胜案】陕西胜案:在报纸上获知自家房屋面临征收,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0-07-14 10:59 文章来源:
委托人 :董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董先生是西安市长安区村民,在村里拥有的合法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2017年11月,区政府曾作出关于征收工作的通告,在通告中载明了此棚户区改造项目是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等事项。2019年1月,董先生通过长安区街道办事处刊登在《华商报》上的公告获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曾作出《通告》,其中载明了其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之内。但随后,董先生认为长安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并未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来实施,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综合案件情况,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董先生分别向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申请了项目的征地批复。从答复中,董先生得知长安区人民政府在未取得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征地批复手续的前提下实施非法征地行为且意图先征拆后补偿。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董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董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中的《通告》实际上在形式上与征收决定已合二为一,在内容上确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围、征收组织部门和实施主体及对被征收人的要求等具体事项,在实质上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是具有可诉性的。再有,根据《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棚改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等内容。本案中的长安区政府并未提供村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无法证明改造项目符合规定。
更重要的是,《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或者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可经对土地资料的审核后,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或者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国有土地。但本案中,长安区政府作出涉案《通告》时,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仍是村集体土地,该土地尚未确权或者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国有土地。因此,案涉《通告》的作出应被视为事实依据不足、程序欠当的,应当被依法予以撤销。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但由于《通告》所涉地块的大部分房屋已经被拆除,如果撤销《通告》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考虑到为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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