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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45胜案】四川胜案:维修房屋却收到责令停止通知书,圣运律师助力胜诉维权!
2020-07-29 15:37 文章来源:
委托人:陈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陈先生是成都人,2018年5月与两房主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二人位于雅安市某村的房屋承租下来准备进行茶叶生产。由于该房屋修建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距今约有近百年历史,为了便于生产经营,陈先生承租了房屋后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加固和维修。然而,令他不曾料到的是,2019年6月,突然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擅自修建占地400平方米房屋"为由,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困惑和气愤的陈先生想不通,明明是为了房屋更便于经营才加固的,怎么就违法了?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在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查看了案件相关材料后,发现了以下几个违法点。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作出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向其说明行为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等,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中,镇政府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未事先告知陈先生该通知的内容,更不用说给予其陈述、申辩权,明显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再有,行政机关若发现自然人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本案中,对陈先生"擅建房屋"的情况都未认定清,也没有出具相应的调查材料,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最重要的一点,镇政府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以陈先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第七十七条作出了命令。但该条的权利主体明明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案中的镇政府显然不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因此其作出的涉案《通知书》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圣运律师协助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听了圣运律师条理清晰的陈述后,法院经审理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涉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为陈先生后续的维权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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