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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律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有了明确依据,对农民重大利好!
2019-11-13 14:34 文章来源:
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我国土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改革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王有银就本条修改作出法律解读。
王有银主任表示,从2018年年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就成为热门话题。从前,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只能被国家征收后,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实践中,政府往往以较低的补偿价格征收农民土地,再以较高的价格转让给开发商使用,存在"剪刀差"的情况,这也是"土地财政"的由来。在集体土地入市改革之后,出让土地的收益将有望由村集体支配,村民也能从中获得直接利益。商业和工业的入驻将会给当地带来新的增长元素,带动地方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会大幅提高。
在审议过程中,王有银主任持续关注相关信息,也对修法做了一些展望。他认为,《土地管理法》不仅仅要为集体土地入市提供法律依据,还要尽量规定细致,将出让的程序、方式等方面的问题规定清楚,让这项改革举措真正落地。
王有银主任表示,该条修改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两种方式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规定取得的使用权可以进一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这有利于进一步释放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可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入发展。同时,该条也为后续立法奠定了基础,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规范层级,可以推动这一改革的更快落地。
王有银主任提醒,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可以有效缓解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征地矛盾,但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收益分配矛盾将会显现。实践中,有些村集体的土地转让"大权"还掌握在村干部手中,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条规定,集体土地入市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能由少数村干部自行做主。农民要增强维权意识,保护好土地财产,如果发现个别村干部私自低价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可以以此为依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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