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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参与了全部盗窃过程为什么被无罪释放?
2018-05-09 13: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少光律师
1993年,汪某某被某市郊区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起诉书指控:杨某某与汪某某在1992年6月26日晚到某厂的成品库盗窃。杨某某跳到墙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仓库,盗出价值4600元的成品布扔出墙外。汪某某将该成品布装到车上,等杨某某跳出墙外后二人将赃物运到沁阳市买给梁某某。 尔后,二被告又以同样手段盗窃成品布得赃款5300元。
本律师受汪某某妻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汪某某时,他对与杨某某共同参与的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但是,他却大喊冤枉,声称其是与杨某某做生意,而不是盗窃。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因而,精神上完全被欺骗的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做生意为什么要选在晚上提货?为什么不走大门要跳墙?做生意怎么会有这么丰厚的回报?汪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为什么会轻信这样的行为是做生意?
带着这些疑点律师在证据材料的字里行间找到了解释。原来,主犯杨某某妹妹的公公是这家被盗企业的经理,该产品当时是紧俏商品。所以汪某某有理由相信在晚上提货并从墙内扔出是为了防止别人提意见,有理由认为杨某某不会盗窃其妹妹的公公的工厂的财产。更重要的是,杨某某虽然声称汪某某知道是盗窃而不是做生意,但只是称‘汪某某应当知道’,而从未供述在具体时间和地点告诉汪某某不是做生意。不过,当时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没有完全确立,由人民法院直接判汪某某无罪难度很多。可行的策略是先期与法院主办法官交换意见,建议法院以证据不足退卷。然后与人民检察院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由于律师引用的证据有很强的说服力,人民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该案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主办检察官却无法接受律师的意见。无奈,律师只得寻求上级检察院的支持(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律师将自己的书面意见和全部案卷的复印件毫不保留的提交给了该市检察院。这点非常重要,一是给上级机关的主办人员提供方便,更重要的是任何隐瞒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你的证据和意见都必然会面对原主办人的抗辩;隐瞒只能失去主办人员的信任。
最后,待上级检察院主办人和主管领导审查了全部材料后,律师与他们当面交换了意见。上级检察院领导表态,律师的意见值得重视,至少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汪某某明知是盗窃。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汪某某被无罪释放。
(在此,本律师再次对这位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资深检察官表示特别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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