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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违法强占土地,四次诉讼终还公道
2018-05-22 13:54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黄先生、陈先生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自己的合法房屋一处,两家的日子虽不富裕但也算小康之家。然而,2012年12月20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向两位当事人送达了榕国土资强【2012】446号《公告》。主要内容为: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本市晋安区鹤林村蒲岭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有土地行为。根据………现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字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搬离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收到告知书后,黄先生、陈先生感觉非常奇怪,明明自己是从村里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种植,怎么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呢?正当黄先生、陈先生不知所措时,朋友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维权。在黄先生、陈先生经过多次咨询和朋友的介绍之后,黄先生、陈先生最终来到北京选择了在征地拆迁领域有影响的圣运律师事务所。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根据黄先生、陈先生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维权方案,最终决定由王有银律师和其团队主办律师孙晓阳律师代理该案件。在律师介入之后,根据黄先生、陈先生提供的信息,律师将本案的关键锁定在本案国土局送达的《公告书》,只有先撤销掉这份公告,才能在之后的案件进程中掌握主动。
维权第一步:复议未予支持,国土资源厅违法审理
律师代理该案后及时针对该违法的《公告》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满怀欣喜的当事人以为自己的事情到了省里肯定能够获得公道的审理。没有想到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后,未经听证便作出闽国土资复决【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告》。
维权第二步:诉至法院后,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在本案经过复议维持后,当事人将两级国土诉至晋安区人民法院,不料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权属证明不予认可,裁定当事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原告。
维权第三步: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败诉而归
一审驳回之后,律师及时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认为原告没有土地权属证书,又不能证明对被诉《公告》所涉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维权第四步:高院再审终获支持
收到二审裁定后,律师决定即刻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律师和再审法官的多次沟通后,福建省高院终于支持原告的主张,认定黄先生、陈先生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作为诉争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原审认定黄先生、陈先生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并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晋安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令晋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审理。
维权第五步:开庭律师出奇招,法院判决撤销国土局违法告知书
本案经过三次诉讼之后,终于在2016年3月1日迎来了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主办律师紧紧抓住国土资源局送达《告知书》相关程序上的违法点和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激烈庭审质证,判决确认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榕国土资强【2012】446号《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被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但是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正当程序规则,本案便是这种情况。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群体性事件、甚至暴力对抗政府拆迁等矛盾冲突屡见不鲜,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可以说征地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一个矛盾爆发点。征地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众多,需要的专业水平更高,且征收维权面对的是强势的政府,专业拆迁律师的保驾护航便显得不可或缺。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您遇到类似情况,要拿起法律武器,攻坚克难,力争成功维权。
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
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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