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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亲拒付儿子抚养费
2018-05-09 15: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浙江省某县薛女士与吴先生系属夫妻,2003年育有一子小吴。婚后由于家庭生活贫困,两人一直颇多矛盾,感情不和。2006年吴某外出打工,甚少回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遂两人决定离婚。2008年8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儿子归薛女士独自抚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薛女士所有。
薛女士在独自抚养小吴期间由于没有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生活一直艰苦,加之孩子入学后费用繁杂,逐渐不堪重负。于是薛女士决定携小吴向其父亲吴某索取相应的生活抚养费,要求与其父亲吴某共同承担小吴的生活学习费用。
吴某则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已全归薛女士所有,且小吴已判由薛女士抚养为由,拒绝支付小吴生活抚养费。
于是薛女士聘请圣运律所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其维权,索取合理要求的生活抚养费。
【办案掠影】
被告辩称,根据已生效的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归薛女士所有,自己当初对儿子的抚养费已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且离婚时已判决小吴由薛女士单独抚养,因此拒绝支付小吴的生活抚养费。
圣运律所律师认为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需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父母离婚后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且被告的情况并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情形。
子女抚养费的给予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圣运律所的律师认为被告应合理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费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在圣运律所律师的合理分析和不懈努力争取下,法院最终接受了我所律师的建议,做出了如下判决:
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和父母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判决吴某每月给付小吴800月的生活抚养费。
【律师释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圣运律所的律师认为即使在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只要未成年子女有合理请求,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构成妨碍。对于此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对于是否负担、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夫妻双方协议,在协议不成时,当时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采取积极的法律手段协助其维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关于申请抚养费的多少则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决定。
圣运律所的律师富有极大的道德责任感,对于此类案件,基于道德上的情感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圣运律师一定能够把握案件社会舆论道德倾向的胜诉突破点,协助当事人合理维权,充分顾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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