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热门标签:
刑事辩护
集团诉讼
拆迁律师
首页
圣运
圣运简介
机构设置
团队
律所首席律师
合伙人律师
主任级别律师
顾问
专业领域负责人
主办律师
主任律师团队
案例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新闻
律所动态
媒体报道
业界热点
客户反馈
研究
会议
专题
理论研究
办案手记
荣誉
招贤
圣运招贤
实习生培养计划
公益
慈善
法援
联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
>
投资并购部
>
栏目内容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意外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免责
2018-05-09 13: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G公司是国内一公司,其与荷兰一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由中国新港运往荷兰鹿特丹港。随后其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上货轮,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Z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K保险公司承保了本次海上运输的货物出具了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被保险人为Z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保险别为一切险。涉案提单和保险单均经过Z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空白背书。
按照地理上和习惯上的航线,该批货物应当于约定时日被运抵目的地鹿特丹港,但是时至今日,G公司仍未在鹿特丹港交付该批货物,因此,K保险公司推定货物已经灭失,并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实际赔付,从而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G公司赔偿K公司货物损失及其利息。
经调查,货轮在正常航行途中遭遇大风暴,导致货物无法到港。
G公司认为货物毁损自己并不存在过失,符合免责情况,面对K公司的诉讼,G公司联系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希望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及当事人诉求后,圣运律师着手展开案件调查。在当事人与律师的合作委托下,收集了中外对于货轮的检验报告,可以证明货物已全部毁损。
同时,我方也确认了货物毁损的原因是因为遭遇了风暴,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故当事人G公司并不存在过失。
由此,圣运律师在庭审中答辩称提单、保险单均已背书转让,被保险人未遭受实际损失,原告错误赔付不享有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原告错误赔付,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涉案货物的损毁原因是由于在运输途中遭遇了风暴,依照《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享受免责。另外,原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经进行了检验并全额赔付,应认定该保险标的没有残值,所以G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可了圣运律师方的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K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K公司负担。
G公司依法确定了自身免责,维护了自身权益。
【律师释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承运人担任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其有义务将承运的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但由于海上运输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各国国内法都对承运人规定了免责事项。
在国际经济的多种贸易术语中,承保人都参与其中,在遇到事件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应该谨慎判断事实后再履行相应的保险义务,同时在履行时应注意其他法律主体是偶使用免责事由,避免出现本案中发生的情况,以免增加人力、财力的损失。
上一篇: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
下一篇:
媒体报道|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把案件当工艺品精雕细琢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