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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土地征收中的宅基地该怎么补偿
2018-05-21 12:23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南京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以及公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征地问题"。顾名思义,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补偿。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那么土地被征收之后,怎么补偿,就成为广大农民关心的问题。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可知。集体土地上,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加起来,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是土地被征收前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以内的补偿标准,这个年均产值,都是每个省自己规定。在南京市,实践中按自己的年均产值算。这个30倍都是可以争取的,这里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另外如果地上有青苗等附着物,单独还要再补偿相关损失。
在征地过程之中,笔者接到过很多百姓的咨询,关于宅基地的房子该怎么补偿,尤其是没有房产证或者审批手续的房子,或者宅基地上的院子该怎么补偿,下面本文将着重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没有房产证或审批手续的房屋如何争取补偿?
把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不给补偿,没有理论依据,脱离国情实际。在农村或者郊区,即使没有登记也不能否定房主的所有权,对未经登记房屋不予补偿的,在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应对房屋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律师可以帮助被征收人对此类不给补偿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撤销该决定。如果相关部门将此类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律师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该认定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争取使该房屋得到适当的补偿。
2、在征收中房屋之外的院落空地如何争取多的补偿?
征收房屋时,除了对房屋进行补偿,还应当对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但往往被征收人对房屋所占土地之外的院落空地得到的补偿很低,而实际上这部分补偿占征收补偿构成的大部分,如果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较大,损失就会更大。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帮助被征收人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市场价值等方面入手,争取让征收人按征收时的土地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宅基地更是关系到农民是否能够安居乐业。在我国广大的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地方官员对于农民的宅基地所包含的居住权横加剥夺,对于农民的安居诉求漠然置之,贪污、截留、不充分发放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而农民更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方式来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能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才能在整个国家发展的进程中充分享受发展带来的本属于我们的好处。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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