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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占地如何补偿?
2018-05-21 12:18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5年底,中国高速
公路建设
预计将达到12.3万
公里
,而国家对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的投入,需要征收大量的农村土地,因此也诱发了诸多的征地拆迁纠纷。由于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目前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不科学,补偿金管理与发放过程中截留等诸多情况愈演愈烈。高速公路占地的补偿包括哪些、占地补偿如何分配、国家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等成为被征地农民普遍关注的问题。下面,圣运律师给大家一一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那么,这三项费用究竟如何分配?
最后,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四条)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户进行统一安置之下,土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法有效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圣运律师认为:虽然有以上规定,但实践中法律对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的监督仍然缺位,严重的损害了百姓的利益。因此,我们要敢于用法,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的方式来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能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才能在整个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充分享受发展带来的本属于我们的好处。这也将是增强法律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不二之选。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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