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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点睛:中外消费者维权差距知多少?
2018-05-21 16:10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导语
随着中国消费市场的飞速发展,在消费过程中如何维权,日益成为老百姓时时议论的焦点之一,在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或多或少的了解时,你知道国外的消费者如何维权吗?中外消费者维权差距又有多少呢?
差距知多少
中外消费者维权差距集中在体系的不同,下面小编介绍一下我国及域外代表性国家不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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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开始施行。且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新消法》以专章规定
消费者
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
权益
为
宗旨
。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益众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特别强调经营者的
义务
。并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
自愿
、
平等
、
公平
、
诚实信用
的原则,规定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
责任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
监督
,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
法律
地位。
我国消费者权益体系以《新消法》为中心,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建立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为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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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国家,已形成完整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
体系。归纳起来,该体系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政府、民间共同努力。在美国,从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不仅有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还有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民间组织如美国消费者联盟,通常为消费者提供诸如
法律咨询
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为消费产品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另一联邦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则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三是投诉简便,渠道畅通。消费者如想投诉,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上门都可以。从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机构或组织都有自己的网站,上面有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甚至接洽者姓名。
四是严格执法。美国借助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严格执行已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小额投诉法庭就是后者的一个例证。
美国用了上百年时间健全了他们的法治,完善了他们的市场。而广大消费者也随着这个过程逐步走向成熟。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促成了美国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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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澳大利亚重视通过仲裁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澳大利亚设置有专门从事小额仲裁的机构,澳大利亚的第一个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是根据澳联邦政府于1973年7月1日实施的《澳大利亚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条例》在昆士兰州成立的,而后在各州都相继成立了同样的机构,其中
塔斯马尼亚州
称之为"小额钱债索偿处",
维多利亚
、
西澳大利亚
两个州则称之为"小额钱债法庭"。
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有权受理由自然人、私人企业、合股企业、免责持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企业联合会等主体,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出法定赔偿的申请(不限于消费方面的纠纷),并可就此案件下达价值不超过25000澳元的裁决。如果消费者希望通过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来解决纠纷,需向仲裁庭登记处或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填写有关表格。若消费者向当地法院提起索偿申请,法院的秘书确保此诉讼即刻转到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澳大利亚政府部分仲裁机构免费,其他有偿仲裁机构的收费也很低。
澳大利亚另有一个官方设定的机构称为"怨情大使",其源于北欧,也有相当的权力,可以对重大事情展开调查,并做出裁定,这个机构是澳大利亚国会批准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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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加拿大,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由各省立法保障。首先,消费者要明白自己的权益便要了解合约的基本概念,例如要约和承诺、合约的目标和约因等等。消费者的合约,有不同的种类:
(1)简单的购物合约:法律规定货物应该合乎出售货物的质素,但如果买者在购物时曾经检查过所购买的物品,而该物品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则作别论。
(2)订购货物:法律规定货物应该符合卖方在订购时提供给买方的说明资料或样本。
(3)上门推销的货物或服务:这一类合约法律有特别管制。例如在卑斯省的消费者保障法,规定买方有权在签了合约7天内取消合约,卖方接到通知后须在15天之内退还所有付款。
(4)预付服务费合约:例如一般美容健美中心的会费或舞蹈的学费等,都是预付费用以换未来一段时间中可以得到的服务。这些合约在卑斯省亦由消费者保障法规定,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已签署的合约7天之内取消该合约。同时,这类合约为期不可超过两年。
最后要说明的是,消费者的定义在法律上是不包括供应商和转售商的。
圣运点睛
在我国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愿解决。其中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历史,而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争议解决方式,已被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所采纳。仲裁由于具有简便快捷特点,在现代生活中,被广泛用于解决贸易、商事领域中的纠纷。在美国、法国、西班牙等国设立了专门的消费仲裁机构,用来处理消费争议。我国目前仲裁改革的趋势是实行仲裁协议制,一次裁决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诉讼,近年来某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消费纠纷审判庭,方便了消费者诉讼,实为一项便民措施。在国外,如英国,在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小额法庭,处理争议在1000英磅以下的案件。由于法庭采用简单的表格,简便的审理程序,诉讼费用低廉,深受消费者的欢迎,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通过比较,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确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具有自身特点的法律,加上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也需要不断地发展、充实,以使之更加完善。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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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jtss@bjshe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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