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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

2018-05-21 16:20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院动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12月针对此问题专门组织了研讨会,会议中达成共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从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来看,如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召开,这次会议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无效,2004年"会议纪要"中所确立的原则是恰当的,仍应坚持,但是在以无效为原则之外要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征收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

    在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当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后,因房屋所在村落面临征地拆迁,故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人就可能取得较为优厚的补偿安置待遇,这时,部分房屋出卖方受利益驱使在卖房后有的甚至在卖房数年后,仍起诉到法院,对原房屋买卖协议予以反悔,从而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或得到原房价及拆迁补偿之差额部分。

    以北京为例,著名的画家村案即属于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此案中,二审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但同时二审法院指出,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通过调研分析,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之所以成讼,多为农村土地价格上扬促使出卖人毁约所致,此类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因此,在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时,应当结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来理解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因此,法院审判实务中的此种做法,是在不违背上述"无效是原则,有效是例外"前提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下的一种自由裁量,从法外人的角度来看也显得更加公平合理。

小结

    逐利是市场经济下的固有特征,但是我们向来提倡取之有道并且取之有德。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护合同的天然盔甲,不应徒有虚名,这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在承认这一标准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对此环境下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作出判断。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善,但是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还是应当坚持无效为原则,同时考虑具体情形慎重确认有效。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需要考虑到均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以避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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