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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看农民应如何保护土地?
2018-05-09 18:58 文章来源:
土地切实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存,如何有效处理土地纠纷也成为目前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民只有进一步掌握土地法的有关知识,了解政府可能有的违法点,才能在遇到土地纠纷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需要注意的是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其中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注意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知道,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再次,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这也是最重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最后,要健全征地程序,也是需要广大农民着重了解的点,涉及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违法点。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就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土地是农民的生命,因此保护土地就是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亦是国泰民安的保障!在遇到土地纠纷时,农民一定要拿起自己手中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才能帮您维权,争取到最大利益!
储彪: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法业务部主办律师,征收拆迁专业律师。储彪律师曾在国土部门工作15年,拥有多年的机关、基层工作和学术研究经历,实务经验丰富,擅长代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在征收拆迁纠纷案件中,只代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方"民告官"。储彪律师的特点是工作认真、负责,思路清晰、开阔,矛盾焦点的寻找快速、准确,逻辑思维强,办案有的放矢,遇到变故会第一时间作相应调整,处置得当。这种全面把控的办案方式,在实务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咨询电话:18511762572 1851402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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