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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建房不代表可以获得更多补偿
2018-05-22 10:40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时下,征地拆迁是我国各大城市发展的大趋势且势头甚为猛烈,故广大的被征人一听闻马上要拆迁到自家门前时,便挑灯夜战,不惜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目的只是为了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原本空落落的院内修建起房屋。在被拆迁户看来,被拆一事已是板上钉钉,是不能更改的事实。
但是,补偿款是人为因素,是可以与之博弈的,被拆迁人可在利益最大范围内争取,他们根据周边附近的征地拆迁经验,得出的结论就是土地一点儿都不值钱,值钱的只是房子,所以一家带动两家,两家带动三家……一步步地周边马上面临被征的人都陷入了极速疯狂建房中。其实这种心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大家都希望能够拿到更多的补偿款,毕竟这种类似一锥子的买卖,被拆迁人还是要为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做好考量。
但是,在这里律师不得不善意的提醒大家,莫要轻易的相信小道消息,自家院子里房子多就得到的补偿多。建房前还是先去当地的拆迁办和房管局咨询一下,能否建房?能否办下产权证?或许,大家还怀揣着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我的地盘我做主",为何还要事先征得他人同意,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对法律模糊而讲出的话,暂且不说合不合法之事,在此之前,被拆迁户们怎可忘记最重要的角色呢?政府会让你钻空子多套国家的钱,还有那些虎视眈眈的开发商,你在前面建房,而他们早有先见之明,安排好了挖掘机伺机待发。一砖一瓦搭建起来不易,但是拆起来却只是"轰轮、轰轮……"几声之事,有谁静下来仔细想想,这样盲目的建房最终结果是补偿款"刷刷"装入自己的腰包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迁补偿多元化。具体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政府征收的目的是要土地,而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给于补偿的,故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关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征收调查公告预定征收范围后,拟定的被征收人不得在预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征收调查公告发布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相关手续的办理。而暂停的期限,为了保护预定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得超过1年,即从征收调查公告发布、调查摸底、未登记建筑认定、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公示、听证直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所有工作,必须在1年内完成,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决定中明确的房屋征收范围,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征收范围。因此,在拆迁前夕,突击建房是违法的,是得不到补偿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前置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此,小编不得不再次提醒大家,这些明文规定并不是空置的摆设,当然,小编在这里列出条条框框并不是让被征收人望而却步,只是不希望大家的一番忙活变成"白忙活",不但不能得到更高的补偿款,而且之前建房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将无处可讨。
所以面对征地补偿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理性的对待,不要贸然行事,关于征地补偿款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征地补偿款给的不合理,我们可用法律手段来维权,而不是随大流突击建房。
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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