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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耕地上建厂房 集体所有农用地不是想占就占
2018-05-22 10:48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据法制晚报报道,近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原村干部孟广林,在本村紧邻南环路的十多亩耕地上建厂房。从盖厂房之初,该村村民就向卫滨区农委、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区规划局等部门不停地反映情况,希望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然而,村民一边反映,厂房一边建设,一年里国土、规划、城建、城管等部门集体哑火。
集体所有农用地不是想占就占
按土地用途划分,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对于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限于农用地,从事农、林、牧、渔业,不得改变为建设用地,更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用地规模和用途的改变都须经上级有关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行为。
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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