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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维权究竟该告哪个官?

2018-05-22 10:36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引发的维权事件在我们生活中屡见不鲜,当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常常因案情并不复杂而选择自己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与民事诉讼相比较而言,较为复杂些,究竟该如何确定被告,接下来圣运律师将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讲解。

 

1、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以圣运代理的案件为例,吴先生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的居民,为了确定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安顺市国土局西秀区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吴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

 

     在圣运律师的建议下,吴先生向安顺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安顺市国土局西秀区分局履行行政职责,安顺市国土局以吴先生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复议请求。圣运律师经过研究,认为安顺市国土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结合前面陈述的内容,此案属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如因行使复议权利遇阻或被侵害,应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因此,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作出该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法院最终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判决撤销安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至此吴先生请求信息公开的维权路终于画上圆满句点,也为下一步权利的争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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