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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遇到征收,承租人能拿多少补偿?
2018-05-22 10: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摘要】
:
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基本条件,相继提出了四种类型的公益性住房,包括:两限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其中公租房是国家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但是,在公租房遇到政府征收时,由于公租房的承租人的特殊的法律地位,会产生一些补偿纠纷问题,比如承租人能否得到补偿?能得到多少补偿?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各地做法也不一样。本文讲以北京的公租房征收补偿方式作为一个切入点来分析公租房的征收补偿问题。
【法律怎么规定】
目前我国对公租房的法律规定很少,只是零散的见于各地的政府政策规定中,北京对公租房问题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2012
年,北京市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租房进行了如下的规定:
(五)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六)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七)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九)公房承租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将承租公房交区、县房屋征收部门。
(十)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完成搬迁期间,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原公房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做好房屋管理工作,委托管理费用由申请征收的单位承担。
【从法规中窥探解决方案】
从以上的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对待公租房的态度和征收补偿标准。对于公租房的承租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在被征收时,依然是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对房屋不享有产权,但是因其特殊性,又不能完全按照普通的租赁关系来处理。在公租房面临拆迁征收时,公房承租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选择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购房后公房承租人就可以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如果承租人与所在单位(产权人)就承租人的补偿通过货币或房屋安置的方式达成协议的,征收部分可以只与产权人达成补偿协议,承租人就不能再参与征收补偿的分配。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不能在规定期间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与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对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所以,在公房承租中,虽然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在征收过程中还是可以分的相当的一部分征收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可以根据各地的生活水平和住房现状进行规定。
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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