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热门标签:
刑事辩护
集团诉讼
拆迁律师
首页
圣运
圣运简介
机构设置
团队
律所首席律师
合伙人律师
主任级别律师
顾问
专业领域负责人
主办律师
主任律师团队
案例
行政法律事务
征地拆迁事务
城改法律事务
矿产与环境资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刑事法律事务
房产法律事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投资并购部
公益法律事务
新闻
律所动态
媒体报道
业界热点
客户反馈
研究
会议
专题
理论研究
办案手记
荣誉
招贤
圣运招贤
实习生培养计划
公益
慈善
法援
联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办案手记
>
正文
会议
专题
理论研究
办案手记
输不了的拆迁官司
2018-05-09 18:30 文章来源:裴爱英
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某市(县级市)5户村民涉及拆迁,共同委托我(裴爱英律师)及刘晓刚律师代理其维权。接受委托时,当地住建局早已针对五委托人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的裁决,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拆听证程序也已经进行完毕。五委托人虽然在收到裁决后都按裁决告知的复议程序向潍坊市住建局提交了复议申请书,但潍坊市住建局根据潍坊市政府的文件决定不予受理(潍坊市政府文件规定市级政府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对县级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由各区县政府统一受理),五委托人收到该不予受理通知后未再提起任何法律程序。情况万分紧急,法院随时可能下达强拆裁定。而一旦强拆裁定下达,房屋被强拆,无疑会使委托人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加大维权难度。
办案掠影:
由于情势紧迫,阻止法院作出强拆裁定和畅通委托人对裁决的复议或诉讼救济渠道是当务之急,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针对裁决的复议或诉讼程序顺利提起了,强拆申请就不符合受理条件,就必须依法予以驳回。
基于上述办案思路:首先,我们立即起草了《执行异议书》,以阻止法院作出强拆裁定。其次,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而裁决告知委托人的复议权是合法的,而潍坊市政府文件对公民的复议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为无效。虽然本案委托人可以针对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能会面临法院以"超过三个月起诉期限"而不予受理的风险(委托人收到市住建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通知已超过三个月)。最终,我们决定直接针对市建设局对委托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起诉至人民法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便迫于潍坊市政府文件的压力判决委托人败诉的话,则必须同时认定裁决对委托人复议权利的告知错误;若法院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委托人胜诉,还等于同时否定了潍坊市政府文件的效力。因此,不论出现哪种判决结果,对委托人而言都是有利的,都顺利实现了畅通委托人对裁决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渠道的目的和作用。
诉市住建局复议不作为的案件庭审后,正如我们所料,法院处以两难的境地,已经作出裁定以"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待有权机关作出确认或解释"为由暂时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同时,强制执行案件也已予以中止。
办案感言: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委托人诉市住建局不作为的案件是一场输不了的官司!这个案子再次证实了办案策略在办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再次印证了"细节决定成败"的真理。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在同一种情况下,可以走的法律途径会有很多,如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追究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法律责任,到底采取哪种救济途径,只有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全案进行综合考量,才能找到其中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救济途径。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们做的就是要找到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帮助委托人维权,这得益于我们丰富的专业知识、精湛的办案技巧、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坚定理念!
上一篇:
放飞心情
下一篇:
北京腾退案,自己不在安置名单,圣运律师助力获得满意补偿!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