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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基本农田省政府可以批准吗?
2018-05-16 15:11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览】:
1994年,东北某省农民赵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村内15亩耕地,承包期限30年不变。2000年,上述耕地所在区域被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粮食生产基地,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11年底,赵先生所在村委会告知村民,本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地2.6万元,其中就涉及到赵先生承包的耕地。
赵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律师介入后,以赵先生的名义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要求依法公开征地批文等本次征地相关政府文件信息。由此得知,本次征地批文是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律师随后,以委托人赵先生的名义向省政府提起复议,认为征地批文中被征收土地涉及基本农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省政府超越职权作出上述征地批文,于法无据,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征地批文。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权限,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征地规模,只要被征收土地中涉及到一分一毫基本农田,省政府都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赵先生承包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中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征收,超越了其法定审批职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属违法。
【办案点睛】:
对于土地征收维权案件,很重要一点就是查实所征地块是否包含基本农田,如涉及到基本农田,其征收审批权限按照法律规定应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无权对于基本农田进行征收。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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