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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村村民资格怎么证明
2018-05-09 18:11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政府对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往往会出现这一现象,同村居住多年的人,竟然被认为没有村民资格,更无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在湖北省汉江胡先生身上就发生这一现象,胡先生在1983年搬迁至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肖台村,并与该村村民王某结婚,依村民资格分得了宅基地、口粮田,并分摊了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肖台村的各种公粮水费、水利款等村民义务,参加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村民权利,在1997年即落户在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肖台村民委员会至今,种种现象,可认定其已取得该村的村民资格。
律师说法:
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实践中有三种主要做法:一、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二、采取复合标准,以户口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三、依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来作为判断的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依据《村民组织法》村委会选举的结果取决于选民手中的选票,关于选民的确定,该法规定三个要件:一是年龄;二是村民资格;三是政治权利。实践中村民资格如何确定成为一个十分有争议的问题。各地大多以户籍作为认定村民资格的依据,但是以前边界十分清楚的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处于急剧的制度转型中,人户分离现象十分严重。以户口作为认定村民资格的大方向不能变,但是不能以户口作为认定的唯一标准,"法不强人所难",法律和制度要适应社会的变迁。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急需完善
土地征收补偿即在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由用地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基于一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农村集体和农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等费用的行为。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征收"扬公抑私"的立法倾向,既不合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基本法理,也与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背道而驰。无论是征收中的现实诉求还是域外经验,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理念必须向"扬私抑公"转变。中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带着严重的行政法烙印,在实施中存在很多弊端,急需完善中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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