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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审二审均驳回 圣运律师让案件起死回生"
2019-12-24 14:31 文章来源:
公司的隐名股东是否有资格维权?
养殖场禁养后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赔偿?
这其中,涉及到两种案件领域,一个是民事领域,一个是行政领域,这几年,浙江省宁波市的王先生就为这个事苦恼着。
王先生说,自己的女儿女婿拥有一家农牧公司,主要经营养殖场。但其中80%的股份都是他的,他称自己是隐名股东(但在相关民事判决中并没有支持他的主张)。2013年,宁波市提出"无猪市"政策后,开始重点治理猪舍。但是其他养殖场都给补偿了,仅没给王先生,他也不确定女婿是否拿到了补偿。
没有股权证明 申请无人受理
女婿曾经和王先生都主张用法律维权,后来不知道为什么撤诉。王先生便萌生了拿回股权的想法,但女儿女婿不同意。于是王先生提起了股权确认的官司,最后也没有成功拿回。
而后,王先生以个人名义起诉,但当地法院一直没有给予裁定书。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求当地镇政府公开补贴政策以及补助情况。但是,镇政府对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之后王先生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称养殖场系公司所有,王先生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不能确定其于申请的信息有利害关系,复议维持。
王先生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因王先生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是当地养殖户名单及补助补偿明细,拿到这个相关信息后有利于向补偿部门提起相关的补偿申请或启动后续法律程序。但一审二审均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到这里,看似已经没有什么希望,但王先生还是想再努力一把!
申请再审 终于确定立案
2018年,王先生委托圣运律师提起再审申请,目前已经成功立案。
圣运律师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未能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二审判决是错误的。
同时圣运律师提出三点理由:
1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且重点公开的内容,原一、二审法院毫无依据地将此政府信息认定为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实属严重的认识错误。
3《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未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程序不合法。
最终,当地法院对于再审申请进行了立案。
最近王先生给圣运律师发来了感谢短信
"我猪场被强拆7周年了,起诉至二审、再审我败诉后,2016年7月21日我飞到北京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依靠该所渊博的法律知识把死案起死回生……"
多年来,圣运律师始终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努力争取拆迁维权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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