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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强拆属于违法!

2020-03-07 18:52  文章来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迁的前提是要做好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工作,规定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但是实践中,许多被拆迁人对安置补偿标准不满意,认为按照此标准进行补偿,反而会导致生活水平大大降低。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今天,圣运律师就为大家讲讲,如何才能签订一份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



 安置补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原则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终补偿价格的定价依据应当是在充分考虑分户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参考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对房屋包括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奖励费用进行充分补偿。另外对于营业性用房还要给予充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总之,要对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的话,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房屋的征收补偿(参考评估结果和市场价格)+室内装修装饰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奖励性补偿+产权调换差价值(可能为负值)。



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标准有异议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



律师提示



    最后圣运律师提醒您,若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或者遇到复杂的问题时,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您解决问题,律师介入后,可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核实征地拆迁行为合法性,并以此开展一系列复议和诉讼。以此,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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