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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开的澡堂子被拆了,五年后他回过味儿来,告镇政府
2020-03-11 15:10 文章来源:
金先生开的澡堂子,被拆了。和镇政府签协议的时候金先生没觉得什么,但之后他发现了问题提出行政复议,但遗憾的是,法院认为已经超过时效。
今天,圣运律师和您说说这起案件。
2011年6月28日,金先生与江苏高邮市高邮镇政府签订《浴仙池浴室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由高邮镇政府补偿金先生220万元;浴室一切设施及房屋交给高邮镇政府等。该协议已于2011年7月履行完毕。
2016年9月28日,金先生向高邮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确认浴室土地使用权归自己所有,镇政府购买浴室的行为违法、无效,对自己给予赔偿。
一周多后,高邮市政府决定不予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金先生起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金先生2011年就和镇政府签了协议并履行完毕,但金先生2016年9月28日才向高邮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即便考虑到2011年签订协议时,高邮镇政府未告知金先生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复议期限延长至2年,仍已超过该期限。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金先生的诉求。这起案件,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判决书显示,金先生没有聘请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些时限的规定,对于专业拆迁律师来说是基本的常识。但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可能都不那么透彻。而时限是刚性的,一旦超过,之后就很难扭转局面了。所以,遇到疑惑难解的拆迁问题,咨询专业律师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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