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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因缺少这些拆除程序被确认违法!
2020-04-30 16:16 文章来源:
不少拆迁户给圣运律师留言:被告知房子是违建,自己却连陈述的权利都没有?或者房屋已经拆没了,是不是我申辩的机会也没了?
其实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在一些地方的拆迁活动中,拆迁方罔顾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拒绝告知被拆迁人相关的拆迁信息造成的。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结合以往的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案例:发了通知就强制拆除
陈述申辩权利如何保证?
广西的杨先生,在十年前合法承包了北海市银海区孙东村新田岭一处鱼塘并进行养殖经营,承包期限至2030年。
2017年11月24日,杨先生收到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通知,通知要求杨先生3日内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及排污口,并即刻停止养殖行为。随即,在2017年11月28日、2018年6月8日,银海区政府对杨先生的养殖场分两次实施了强制拆除。这样不合理的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杨先生的权益,因此杨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系列程序。王有银律师认为,杨先生有《场地租赁合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说明杨先生是涉案养殖场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且其从事的养殖也是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的。而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拆除牛尾岭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构筑物的通知》存在着程序违法,因此协助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了行政裁定,驳回了杨先生的起诉。这样的结果使杨先生无法信服,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又再次提出上诉。
王有银律师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银海区政府有权责令拆除或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才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但在本案中,杨先生的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银海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审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可律师的相关意见,确认了被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构筑物的通知违法。
拆迁户在拆迁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王有银律师提示大家,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不仅有关征收和补偿活动的信息要进行公开,有关部门行使职权的依据也要告知老百姓。
政府部门作出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履行义务,作出拆除决定后,不仅仅要提前通知,更要听取老百姓的说法,也就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像案例中的区政府,说拆就拆!
案例链接
其实实践中,不仅杨先生遇到过这种糟心事维权成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有其他此方面的精彩胜案,整理于此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宁行终字第357号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08行初92号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08行初93号
最后王有银律师要说的是,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除非拆迁户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陈述或者申辩权利,否则谁也不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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