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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抖干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怎么保护您的土地?
2018-05-09 19:2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试试
北京拆迁律师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法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法律是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圣运律师事务所长年专注于代理土地征收案件,从以往积累的丰富经验来看,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可能主要集中于批准土地征收文件的主体不合格,比如本该由国务院批准,实际上却由省级单位批准的情况等等。诸如此类情形下,被侵犯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就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是国内第一家公开承诺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律所,多年来在征地拆迁代理中成绩斐然,曾创下2015年上半年胜诉案例达200余件的佳绩,为业内先进水平,如您需要我们的帮助,请来电来所咨询,圣运将以勤勉的态度,专业的法律水平为您竭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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