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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你该记住这些有利规定
2018-05-22 10:52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民告官":由"官"负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只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于民来说无疑是一项利好规定。圣运律师也提示大家,"民告官"的老百姓作为原告同样要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应提交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求索赔时,提交行政机关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因此在被拆迁人面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应当积极保留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充足准备。
二、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 应承担败诉后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只有经过当事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 应承担败诉后果。
三、"偷拍"、"偷录"无害他人可作证据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该规定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偷拍"、"偷录"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相近,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
偷录的录音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圣运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何进行有效的偷录:
1、选择一个小巧便携的录音设备,力求录音音质清晰,隐秘性强,音频资料可复制。在圣运代理的案件中,选择录音进行取证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此律师建议当事人,虽然电话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现场录音优于电话录音,不仅仅现场音质更好,更重要的是电话录音时涉及纠纷问题对方可能挂断而现场不易中断。
2、场地选择也应注意,应当选择比较安静的地点。在进行录音时间选择上也是尽早为好,在纠纷初期,当事人的防备心理比较薄弱,也有利于获得想要的事实认定证据。
3、切忌安装窃听设备,不可通过侵犯对方隐私的手段进行取证。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指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尽量直呼对方完整姓名,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而不是用老张、王经理或你们公司等。
5、提前与律师商定谈话内容,不必纠结法律责任,要求对方承认事实为主。
在中国正掀起的拆迁重建的热潮之中,拆迁引发的官民纠纷已经不是偶然情况,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许多拆迁方就利用种种不合法的手段来迷惑被拆迁人,来实现超范围拆迁带来的超额利益。不少被拆迁人迫于压力放弃了进一步深究的权利,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圣运律师提示,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增强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之下摸清拆迁方的所有信息,打击其行为的违法之处,以阻止违法强拆或者为自己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款奠定基础,决不让违法行为一点一点的侵袭自己的权利。
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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