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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新规4月1日生效:大力保护上访者,严格约束信访公职人员
2018-05-22 11:03 文章来源:
近日,司法部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腾讯视频连接:
https://v.qq.com/x/cover/2r79g3qdsgywf3p/i0024v7k99t.html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国家为老百姓的上访途径提供了制度保证,也并不意味着上访就可以处理所有的问题。规则明确提出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一、出现这8种情况要追责公职人员
《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擅自受理职能以外的信访案件;或者混淆职能,任意推诿上访者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比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以上内容公开不完全,视为不作为。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如: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对于已经做出的信访意见久拖不执行。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由于信访需要实名登记信访人的登记人、信访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信访人员往往出于交情和金钱而擅自将信访人信息转给被检举单位的,依法严惩。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于重大事项,故意拖延,隐瞒、谎报,将受到刑事处罚。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信访是解决矛盾的窗口,不是激化矛盾的火药桶,作风粗暴一样受处分。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明处按章办事,私下对上访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信访公职人员,一样受罚!
二、信访工作绝不是花瓶!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信访工作本身职能所限,主要负责传递信息,信访工作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比如你反馈用地纠纷,国土局的信访科职能记录你的问题,然后把你的诉求反馈给相应的科室,具体的事情解决,不在信访科的职能范围内。
说白了,信访就是个信息接收和信息反馈的窗口!
与以往不同的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为了信访工作的考核力度,一是将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二是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将追求其刑事责任。
三、上访应当在用尽法律途径的情况下使用
首先,信访确实是一条重要的维权途径,在无路可走之时可以选择这条路,但圣运律师提示大家,选择信访之路也应是建立在用尽法律救济的情况下。我国关于信访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部门有理由不予受理。因此,当被拆迁人面临拆迁补偿不合理、强拆等问题时应当首先通过诉讼和复议途径解决!
圣运律师表示,上访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少之又少。信访机关的职责是上传下达,并没有处理具体问题的实权。我国信访实行属地管理,老百姓千辛万苦访了一圈,到最后问题还是发回原地处理,甚至发到了被反映机关那里。
四、上访真的可以为拆迁户省钱吗!
被拆迁人优先选择上访这一途径无非是因为上访成本低。老百姓认为,上访只需要写几封上访信,跑几趟信访局就能解决问题,相比高昂的律师费,上访似乎确实更加"省钱"。但是上访真的能解决你的问题吗?老百姓拿不到合理补偿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去"告状"、去"反映",把希望寄托于"领导的关注",这样政府内部的纠错程序本身就存在信任的缺陷。百姓不惜抛下工作和家人进行上访,却可能早已在暗中被消除了上访记录和上访信息!
在漫长的上访途中,对上访人来说不仅仅是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更令人痛心的是因盲目上访而错过了诉讼时效,无力回天!
看过太多因上访错失诉讼时机的被拆迁人,圣运律师再次向大家强调,拆迁问题应当用法律途径优先解决,若走上访之路,也应当尽量避免错过时效。否则,多年后不仅上访无效也丧失了法律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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