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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我竟还有这些权利?不知道就亏大了(值得收藏)
2019-02-02 14:07 文章来源: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为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掌握的信息不对等,被拆迁人往往属于比较弱势的一方。为了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整个征收程序予以规范化、合法化,那么面临拆迁时,被拆迁人都有哪些权利呢?
知情权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作为被拆迁人均有提前知情的权利,以下圣运律师为您分别整理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时您应享有的知情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
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
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
1
、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
、批复结果知情权
: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农民。
3
、土地补偿知情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实践中,由于拆迁情况的复杂性,拆迁方往往不愿及时将相关征收拆迁信息告诉被拆迁人,甚至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材料的前提下,拆迁方就拿着安置补偿协议要求被拆迁人签字。
圣运律师提醒您:这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知情权,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保留证据,为日后的维权打下基础。
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被拆迁人的意见情况修改方案。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
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拆迁人均有听证的权利。
实践中,也有很多被拆迁人知道自己享有听证的权利,却不知道如何去行使,因此圣运律师建议您要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的机关提出听证的申请,切勿错过时效。
评估机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条例》规定,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价值需要评估,所以评估不是必经的程序。
拆迁实践中,很多拆迁方在不与被拆迁人协商的情况下就私自委托了房屋评估机构,导致房屋的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主动去行使评估机构选择的权利。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
及时公告。
而且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事项。当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时被拆迁人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行为包括: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影响被拆迁人权利的行政行为。
圣运律师提示您需要注意的是,被征迁人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是
60
天,诉讼期是
6
个月。
了解并行使自身的权利是维权的基础。拆迁维权并不是一蹴而就,拆迁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都影响着拆迁的整个情况。所以,圣运律师提醒您:一定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运用好自身权利才能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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