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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与你的补偿协议相关
2019-12-16 13:41 文章来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你盘点参考案例中提到了哪些与拆迁户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
一、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等产生的各类行政协议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6年7月,蒋先生不服其与重庆高新区征地服务中心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庆高院二审认为,蒋先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蒋先生的起诉。
蒋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该案中,最高院指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四种情形,还包括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政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进一步明确,能够更好的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如果拆迁户对当地政府做出的征地拆迁决定不服,或者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因为行政行为而侵犯到拆迁户合法权益的,拆迁户可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举亦有利于减少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不受理、相互踢皮球的情况。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为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仪征市铜山办事处决定对铜山村部分民居进行搬迁,王先生房屋在搬迁范围内。
2017年8月4日,仪征市房屋拆迁有关工作人员到王先生家中商谈补偿安置事宜。2017年8月5日,王先生在搬迁协议上签字。
王先生认为签订协议时遭到胁迫,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应当包含合法性和合约性两个方面。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在签订搬迁协议过程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拆迁人员对王先生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考虑到协商时间正处于盛夏8月4日,王先生已近70岁,协商时间跨度从早晨一直延续至第二日凌晨,综上,难以肯定王先生在签订搬迁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据此,判决撤销被诉的房屋搬迁协议。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该参考案例明确指出,拆迁补偿协议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行政协议在受胁迫等违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协议。
在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要提醒广大拆迁户,若在征收方胁迫下签了不公平协议,该协议是可撤销的,拆迁户切不可丧失维权信心,征收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为之后的维权做准备,遭遇复杂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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