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开示程序和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值得借鉴。美国的开示程序赋予了当事人五种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一),录取证言(Deposition),指经一方当事人提起,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法院的书记官在证人宣誓后,录取该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二),质问书(Interrogatories),由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质问对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回答的程序和方法。(三),要求提出文书及物证(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 and other things),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任何人提供他们所拥有的或控制的文件及其他有体物的程序和方法。(四),自白要求(Request for Admission),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文书的成立与否、主张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表明承认态度的程序和方法。(五),身体和精神检查(Physical and mental examination),指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或由该当事人保护和控制的人接受身体或精神检查的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