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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主任就"少年网购仿真枪"事件接受新法制报采访
2018-05-22 15:12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就"少年网购仿真枪"事件接受新法制报采访近日,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有银律师就引发热议的"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刑"一案接受了新法制报的采访,在该报举办的圆桌议题中就该案件进行了讨论。
19岁的四川少年刘某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无期徒刑。刘某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后,因刘某购买的仿真枪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仅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未收到货物、未流入社会,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决过严过重。对此,福建高院回应称刘某行为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已经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量刑适当。该事件的背后,折射出一系列立法和司法中值得讨论的命题:仿真枪应否被认定为枪支?无期徒刑是否过重?判决是否涉嫌机械司法?网售仿真枪该如何监管?对此,王有银主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采访中,针对"枪支认定"的问题,王有银主任表示,公安部出台规定,将对枪支的认定标准量化,即"1.8焦耳/平方厘米"新标准,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认定标准骤降约达9倍之巨,这超出普通民众的情理。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公安部作为一级部委,在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无权通过制定部委规章扩大刑罚和犯罪的认定范围。他认为,公安部所称的"1.8焦耳/平方厘米可致伤"只能作为鉴定机构的行业内部参考,不能作为刑事强制性法律依据。
而关于该案的判决,王有银主任认为量刑畸重,他表示,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武器罪的构成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既然该批仿真枪支不应被认定为"武器",那么即使刘某明知自己是实施了躲关等走私行为,其在网购这批仿真枪支时,也不具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本案量刑过重。
最后,王有银主任谈到了网购仿真枪的监管,他强调,此次案件又一次暴露出了当下电商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在不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下,提高网络执法能力、进行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都应当是网购监管工作中有待加强的措施。
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
13811117637@126.com
新法制报报道链接:
http://www.fazhijx.com/jxlaw/system/2015/10/13/010019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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