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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12月2日14:45 办案事由:不履行查出法定职责
江苏省祝先生诉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一案开庭公告
\r\n时间:2019年12月2日14:45
\r\n地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法庭
\r\n委托人:祝先生
\r\n被告: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r\n办案事由:不履行查出法定职责
\r\n办案律师:刘超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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