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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户口救女算不算见义勇为??王有银律师接受新法制报采访
2018-05-22 11:46 文章来源:
近日,被老虎咬伤的赵女士起诉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要求园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50余万元。在起诉书中,赵女士认为在园方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致死,性质应属"见义勇为",园方应承担母亲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老虎伤人事件"由此再次引发关注,一般观点认为,"见义勇为"主要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帮助与救助,现在母亲虎口救女被咬死,算不算见义勇为呢?
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见义勇为是指为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的行为";《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在此认定基础上,示明"见义勇为是在法定义务之外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亲属相救"能否认定为见义勇为,各地标准其实也存有差异。
那么,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亲属相救"算不算见义勇为?公德与私德应否分开?相关法律是否应细化?本报特邀法律界人士对此展开讨论。
主持人
郭
俊
嘉
宾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庞
琨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
有人认为,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不顾生命危险营救成年子女并非法定救助义务;也有专家指出,父母对成年子女其实有一定程度的法定救助义务。大家怎么看?
王有银:从法律层面看,虽然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但是我国婚姻法又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个人认为,父母对成年子女其实是有一定程度的救助义务的,当然这种程度的救助义务不是以生命为代价的。
颜三忠:我国法律中,只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保护和教育等义务,并没有对成年子女法定的救助义务。赵女士系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其母亲已不存在法律上"监护人"的义务,其提出的"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从法律层面看并无不妥。
庞琨:我国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抚养、赡养等义务,但就救助义务来说,除了监护关系的一些限制之外,并无明文规定,法律也不可能设置或规定这么详细的义务。作为独立的成年人,这些行为的调整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属于私德的范围。
李春华:救助义务的产生,源于法律规定、职业行为或者先前行为等。当子女成年后,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便不再对子女负有法定救助义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成年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本案中,虽然母亲对女儿不负法定救助义务,相信绝大多数母亲会选择竭力去救助,这种主动救助意愿,超出了一般程度的扶助和保护义务。
虎口舍身救女算不算见义勇为?
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亲属救助"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则可行"原则,"亲属相救"符合《条例》属见义勇为,大家觉得虎口救女被咬死算不算见义勇为?
庞琨:"亲属救助"不能成为认定见义勇为的障碍,应当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一般情况下,陌生人的勇敢相救从情理上会让人更佩服,但恶劣情况下的"亲属相救"也与此相同,而见义勇为宣扬的则是一般人不为而为之的大义。本案中园方按照公平原则,是需要承担一定补偿责任的。
王有银:目前关于见义勇为认定的相关《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者为救助"他人",家庭作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血亲之间已有抚养帮助义务,所以"亲属相救"不属于见义勇为。
李春华:不符合。就本案而言,母亲对女儿舍命相救,最根本的还是亲情和母爱,而非完全与己无关的"义"。换做是陌生人,她很可能不会这样去做。如果将保护亲人的人身安全也认定为"见义勇为",则可能冲淡"见义勇为"的主旨。但是,不构成见义勇为,并不代表园方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园方确实存在过错,确实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颜三忠:见义勇为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父母,亦或兄弟姐妹间的保护,是人的本能,用不着法律以奖励的方式来激励。如果时间可以倒流,相信当事人的母亲仍然会义无反顾地下车。出于母性之爱的伟大,无法用法律条文来衡量,也不是"见义勇为"所能承载。
套用公德标准去表彰私德合适吗?
一般"亲属相救"属于私德范畴,而"见义勇为"是针对公德而设立的,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不应套用公德的标准去表彰私德;但有人认为,在生命财产权应得到尊重这一点上,并没有"公"、"私"之分。大家怎么看?
颜三忠:个人认为"亲属相救"属于私德范畴,而"见义勇为"属于公德范畴。"公德"亦称"社会公德",它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私德"则是指个人品德作风、习惯以及个人私生活中处理友情、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道德。从公德上来讲,实际是一种公共关怀与一种公共精神,是超出个人的界限,关怀超出个人利益以外的公共领域的事情,这是公德最初的意义。
李春华:公德与私德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联系,应该客观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一概而论,也不应拆裂开来。在生命财产权应得到尊重这一点上,无论是公德还是私德,都是认可的。
王有银:"见义勇为"是为了鼓励陌生人之间相互救助而设立的,属于公德,而"亲属相救"属于家庭内部抚养救助关系,是私德,二者确实不能相提并论。但尊重生命财产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属于德的范围,的确不存在公私之分,这应该就是公德和私德相交叉的地方。所以无论"亲属相救"还是见义勇为,既可以当成私德也可以看做公德。
法律是否应对见义勇为细化定义?
我国法规并未对"见义勇为"的内涵及外延给出明确定义,导致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有差异,是否有必要从法律上细化这一道德层面的评价?
颜三忠: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此外,各地关于见义勇为的范围、条件、认定程序、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见义勇为往往伴随一定的风险性,所以个人不建议见义勇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各地见义勇为标准之所以不一,是因为每个地方的风俗习惯大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
庞琨:见义勇为至今没有立法,更多出现在政府规章上,个人认为立法对此细化并不见得就好,相反,应当积极倡导民间的NGO或者基金会、民间协会等机构开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比如同一个行为,有不同的声音和不同的认定,也能体现民间价值观的多样化,没有必要采用固定的思维或者模式来统一。
李春华:为鼓励更多见义勇为行为,有必要在法律上细化这一道德层面的评价,推动出台全国统一标准,从立法上确保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认定及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定义"见义勇为"时,对"他人"应该明确范围,比如是否包括家人、亲友等可能存在争议的个体。
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
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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