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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开庭公告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王先生和律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案公告\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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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2月20日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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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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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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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哈密市自然资源局、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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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事由: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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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事由:王兰律师、李站波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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