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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律师:征收拆迁案件中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不作为的维权方案

2025-12-12 14:16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王有银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就其征收拆迁纠纷案件中“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而院长未依法履职”的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规定及征收拆迁司法实践,制定本维权方案,明确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的双重路径,供委托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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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前提:明确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的法定职责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征收拆迁案件直接涉及委托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益,法院院长的该审判监督职责具有更强的权益保障属性,属于法定强制职责,而非自由裁量事项,核心要求包括“主动或依申请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两大环节,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均构成履职失职。

 

需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委托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

一是案涉征收决定未依法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是评估机构选定未经被征收人协商,评估结果严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是原审法院对委托人提交的拆迁程序违法证据未予采信,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上述情形已满足“判决确有错误”的法定条件,法院院长无正当理由未启动再审审查程序,属于明确的不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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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责任追究的核心路径:分层次、按程序推进
 

 

针对法院院长不履职的情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建议应遵循“内部监督优先、外部监督兜底”的原则,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责任追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一)第一层次:向法院内部监察部门提出控告,启动纪律审查

 

1.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法院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其中包括院长未履行征收拆迁案件审判监督职责的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院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对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裁判予以纠正,为院长履职提供了专项依据。

 

2.操作要点

 

•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建议提交书面《控告书》:明确控告对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控告事由(未依职权启动征收拆迁案件再审审查)、事实依据(原判决错误的证据,如征收决定、评估报告、程序违法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征收条例相关条款),并附全部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 管辖部门:向该法院的监察室提交,若为基层法院且未设监察室,可提交至专职监察员;同时抄报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确保监督实效(依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八条,基层法院监察工作“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 权利主张:要求监察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参照条例规定,一般为30日内)予以回复,并依法调查核实,若确认存在违纪行为,应依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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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层次:向上一级法院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申请,启动外部监督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

法律依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可办理下一级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事项,若下级法院监察部门未履职,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申请监督。同时,上一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征收拆迁案件具有审判监督职责,可通过提审或指令再审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间接督促院长履行职责。实践中,上级法院对拆迁类民生案件的监督力度通常大于普通民事案件,此路径见效概率更高。

 

2.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申请:

法律依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涉及群众重大财产权益的征收拆迁司法工作享有重点监督权。可提交书面《监督申请书》,详细说明法院院长不履职的情况、原判决错误对委托人造成的影响(如房屋被违法强拆、补偿款缺失等),请求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项视察、执法检查或质询等方式,督促法院院长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征收拆迁领域的司法公正。

 

(三)第三层次: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启动法律监督

 

1.法律依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将征收拆迁等民生领域作为法律监督重点,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人员履职违法行为可督促纠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亦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应依法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征收拆迁案件的检察建议采纳率极高,是推动法院纠错的重要力量。

 

2.操作要点: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提交《法律监督申请书》,附法院院长不履职的证据(如再审申请及送达凭证、院长未回应的证明)、原判决错误的证据(如征收程序违法材料、补偿标准不合理依据),要求检察机关:

• 对法院院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若确认存在不履职情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专项督促院长依法履行再审启动职责,纠正征收拆迁案件中的错误裁判;

• 对涉嫌违纪的线索,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第四层次: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举报,追究政务责任及刑事责任

 

1.法律依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若法院院长不履职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且导致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拆、补偿权益无法实现等重大损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法官“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纪律处分外,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征收拆迁案件的特殊性,若因错误裁判引发群体性风险或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2.操作要点:向该法院院长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如市纪委监委对应市中级法院院长)提交《举报信》,重点说明其不履职的事实、征收拆迁案件错误裁判的具体表现、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房屋价值损失、临时安置费缺失等)及法律后果,要求:

• 启动政务调查,若认定存在玩忽职守等政务违法行为,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撤职等政务处分;

• 若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如玩忽职守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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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辅助措施:同步提起国家赔偿,弥补实际损失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若因法院院长不履职导致征收拆迁案件错误判决无法纠正,进而造成委托人房屋被违法拆除、补偿款差额、临时安置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确认院长履职行为违法后,向该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房屋重置损失、搬迁安置损失及其他直接财产损失。此措施可与责任追究程序同步推进,实现“纠错+止损”的双重目标。

 

PART 4
 
注意事项:确保责任追究的关键前提
 

 

1.证据固定:重点收集四类核心证据,一是“原判决确有错误”的证据(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程序违法证明等);二是“已向院长提出履职申请”的证据(书面申请、邮寄回执、签收记录等);三是“院长不履职”的证据(逾期未回复证明、明确拒绝履职的书面材料等);四是“实际损失”的证据(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强拆损失清单、临时安置支出凭证等),确保证据链完整闭合。

 

2.程序衔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每一步措施均需保留书面凭证(如邮寄回执、签收记录),若相关部门逾期未处理,可凭此向上级部门主张权利,避免程序空转。

 

3.文书规范:所有控告书、申请书均需以律师名义出具,结合征收拆迁专项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化说理,必要时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收拆迁再审典型案例(如“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提升文书的说服力与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征收拆迁案件涉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监督,上述路径需依次推进,优先通过内部监督机制解决,同时可同步向当地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形成监督合力。本所将全程协助委托人准备专项法律文书、梳理拆迁证据链,并实时跟进各程序进展,确保维权工作高效推进。时序更替间,马年的蹄声踏春而来。象征力量与奋进的骏马,载着新的希望奔赴而来,旧岁所有的遗憾都将化为新程的铺垫,时光的新页上,正等待书写万马奔腾的崭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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