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6 13:58 文章来源: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房屋已拆”能否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职的理由?阜新市某居民的合法房屋被拆迁后,因未达成满意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行政裁决,却被当地住建局以“房屋灭失”为由拒绝。关键时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维权,精准锁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核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住建局不予受理通知违法,为当事人维权扫清关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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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房屋被拆12年未获合理补偿,申请裁决遭拒
当事人在阜新市某区拥有两处合法房屋,虽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实际用于商业经营。2008年5月,当地相关部门为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向第三人某公司发放拆迁许可证,当事人的两处房屋均在拆迁范围内,并于2009年被拆除。

拆迁过程中,当事人因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问题与公司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双方虽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但当事人认为协议记载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不符,且约定的回迁房屋始终未办理产权登记,补偿权益未真正落实。2021年1月X日,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向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裁决申请书,请求对其与某公司的拆迁安置纠纷作出裁决,却迟迟未获回应。
直至2021年4月X日,住建局才作出通知,以“房屋已灭失”为由拒绝受理,该通知于4月X日送达。当事人认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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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博弈:三大争议焦点,圣运律师直击违法核心
第三人某公司辩称,已与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且实际履行,当事人无权再申请行政裁决,住建局不予受理有事实依据。圣运律师指出,涉案《拆迁协议》存在明显瑕疵:协议记载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不符,未明确安置标准,且回迁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当事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并未真正实现,双方实质仍存在拆迁安置纠纷。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行政裁决,该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住建局辩称,涉案房屋已于2009年被拆除,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房屋灭失后拆迁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裁决申请,其行为符合规定。圣运律师反驳:房屋灭失并非行政机关拒绝履职的绝对理由。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即便房屋已被拆除,只要当事人的补偿权益未得到合法保障,就有权申请行政裁决。住建局仅以“房屋灭失”为由直接拒绝,未对纠纷实质进行审查,属于履职不当。
住建局主张已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履行了法定职责。圣运律师精准指出程序违法关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裁决申请及时处理,而住建局的不予受理通知期限远超合理处理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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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拆迁维权别慌,这三大要点要牢记
北京圣运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拆迁后补偿权益未落实引发的行政履职纠纷,对同类案件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拆迁协议是维权的重要依据,但并非签订后就绝对无法救济。若协议存在面积不符、标准不明、未履行过户等瑕疵,导致当事人补偿权益未实现,双方仍存在实质纠纷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或通过诉讼维权,不能因已签协议就放弃主张合法权利。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这是法定职责。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以“拖延”“推诿”的方式应对当事人诉求,超过合理期限未答复或作出处理决定,均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可依法起诉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的核心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权益,房屋是否存在与补偿纠纷的处理并不直接冲突。行政机关不能以“房屋已拆”“协议已签”为由逃避履职,只要当事人的补偿未落实、权益受侵害,就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其程序违法,判决确认该通知违法。此案胜诉,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合法补偿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彰显了圣运律师在拆迁维权领域的专业实力。


圣运律师提醒,遇到行政机关推诿履职、以各种理由拒绝处理拆迁补偿纠纷时,切勿轻易放弃。应及时留存产权证明、协议、邮寄单据、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我们-13811117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