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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安居梦碎,一纸判决如何让延安66户村民告赢市政府?

2026-02-10 09:51  文章来源: 

2007年启动的延安市某村改造项目,曾是该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李先生等村民满怀期待地拆了老屋,签了协议,以为很快就能住进设施完善的新居。

 

然而时间过去十七年,规划中的高楼依然不见踪影。原定2009年交付的安置房,至今仍是图纸上的线条。

 

2024年,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至此,一套拖了十七年还没建成的安置房,一张已经停止支付的过渡费清单,一群从壮年等到白发的村民,终于在法庭上要到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一、案情简介:拆了旧房,新房却永远在图纸上

 
 

时间回到2007年1月,延安市某村委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对该村进行整体改造,建成后返还村上商业面积5500平方米、住宅154套。项目计划在2009年10月1日前交付使用。

 

随后,李先生等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2008年至2010年间,相关政府部门陆续完成了项目备案、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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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省政府批准将相关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同年5月,市政府据此作出具体批复,同意将土地用于城市建设。2011年10月,村民们的房屋被拆除。两年后的2013年9月,延安市政府才发布了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而此时,村民们的房子已经消失了近两年。

 

此时,一个令人困惑的时间错位出现了:房屋拆除在前,征地公告在后。这种程序上的颠倒,也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二、漫漫维权路:从政府会议承诺到一纸空文

 
 

时光飞逝,安置房建设却毫无进展。村民们便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但相关诉讼请求被法院多次驳回。2021年,事态似乎出现转机。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然而,这些会议决议最终并未能落到实处。过渡费支付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安置房建设更是遥遥无期。

 

2023年,李先生等66名村民向市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包括继续支付过渡费、督促落实安置项目建设等。这份申请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无奈之下,村民们将市政府告上法庭。

 

三、庭审三大交锋:是民事纠纷,还是政府失职?

 

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村民的部分诉求,市政府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双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争议一:民事纠纷or行政责任?

 

市政府主张,村民是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而市政府已经履行了公告征地方案、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职责,具体的安置房建设是企业履约问题,不应由政府承担。

 

圣运律师指出,整个征收行为是市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村委会签订协议应视为受市政府委托,最终的安置责任应当由市政府承担。

 

争议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市政府提出,66名村民中有55人曾就同一问题起诉并撤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

 

圣运律师对此进行反驳: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与之前案件并不完全相同,且诉讼请求也更为具体和全面,不应认定为重复起诉。

 

争议三:市政府的法定职责是否已履行完毕?

 

市政府坚称其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公告、补偿等职责,具体的安置房建设属于项目开发企业的民事义务,不属于政府法定职责范畴。

 

圣运律师则指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益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仅仅支付补偿款远未达到“保障长远生计”的要求,过渡费停发、安置房长期未建正是政府未完全履职的表现。

 

四、法院一锤定音:征收主体的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

 
 

首先,关于案件性质。法院明确指出,本案争议源于市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律规范,而非民事法律规范。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受市政府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应由市政府承担。

 

其次,关于是否重复起诉。法院认为,本案66名村民与之前案件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诉讼标的和具体请求也存在差异,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每位公民的诉权都应得到保障,不能因部分人曾寻求过救济而剥夺全体受害者的起诉权利。

 

最关键的是关于政府职责。法院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强调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保障等法定职责。

 

法院还特别指出,征收补偿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支付金钱补偿,更要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不受损害。

 

针对房屋拆除早于征地公告这一程序问题,法院认为,市政府的先行行为产生了附随义务,应对村民予以适当补偿。村民房屋早在2011年已被拆除,而征地公告直到2013年才发布,这种程序倒置不能成为政府推卸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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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圣运律师解析:胜诉背后的三个关键法律逻辑

 
 

逻辑一:征收主体的法定责任不可转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即使实践中委托乡镇、村委会或企业具体操作,但法律责任主体始终是政府。

 

逻辑二:安置补偿是持续性作为义务。

 

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怠于履行而消灭。安置补偿不是“一次性付钱就完事”,而是需要政府持续关注、直至问题解决的长期责任。

 

逻辑三:程序违法不阻却实体责任。

 

虽然本案存在房屋拆除在前、征地公告在后的程序问题,但法院并未因此免除市政府的安置责任,反而认为这种程序倒置使政府产生了补偿的附随义务。这体现了司法对公民实体权益的实质性保护,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使公民承受不利后果。

 

六、胜案启示录:烂尾的安置房,政府必须负责“兜底”

 
 

找准责任主体是关键

当遇到“政府牵头、企业实施”的征收项目出现问题时,应坚定地向法定征收主体主张权利,而非仅仅追究项目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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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政府“作为义务”的持续性

安置补偿不仅是支付补偿款,更包括保障居住条件、解决长远生计等持续义务。只要问题未解决,政府的责任就未履行完毕。

 

善用行政不作为的诉讼策略

当政府未对履职申请作出回应时,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这在程序上相对直接,也能有效推动问题进入司法审查。

 

圣运律师提醒,遇到征地拆迁后安置房长期未建或补偿安置方案迟迟不落实等情况,切莫拖延或仅与开发商、村委会纠缠,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厘清行政主体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打破僵局、解决遗留问题的关键。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我们-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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