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1 14:48 文章来源: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务公开是被征收人核实征收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行政机关的法定督促职责更是保障村民知情权的关键。潍坊高新区的一位当事人就遭遇了村务公开申请被拒收、街道办履职超期的难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维权后,法院依法确认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为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驾护航!
一、案情始末:征地维权遇阻,村务公开申请遭拒收,街道履职无回应
该当事人是潍坊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权益。该土地因当地建设用地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一致意见,土地被围挡后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当事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委员会邮寄申请,要求公开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分配方案等多项村务信息,不料委员会无理由拒收申请。
随后,当事人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邮寄《督促履行申请书》,要求街道办督促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街办于签收后,却长期未向当事人作出任何督促进展的告知或回复。当事人认为街道办的不作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职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督促职责。
二、庭审博弈:街道辩称无履职义务,律师直击程序违法核心
庭审中,该街办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其不具有责令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且已向委员会发送督促通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公开并非其责任,同时称当事人已领取征地补偿款,起诉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针对被告的抗辩,圣运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精准直击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核心:
1. 街道办作为县级政府派出机关,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行为具有监督督促职责,其主张无履职义务于法无据;
2. 即便街道办已向委员会送达督促通知,但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告知履职情况,直至当事人起诉后五个多月才作出书面告知,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3. 当事人是否领取补偿款,与其主张征地补偿款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无关联性,不能成为街道办拒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理由。
律师强调,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新城街办的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行政行为违法,圣运律师维权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明确认定。法院认为,某街办虽在收到申请后向委员会送达了督促公开的通知,履行了部分督促职责,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履职情况告知当事人,直至原告起诉后才作出书面告知,该行为违反了行政程序的法定要求。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督促履行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新城街办承担。


四、律师说法:村务公开遇阻,这些维权要点要牢记
圣运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征地拆迁中村民知情权受侵害、行政机关履职程序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同类案件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被征收人遭遇村务公开难题时,需牢记两大维权要点:
1. 村务公开是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具有督促义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申请公开征地补偿等村务信息。委员会拒收、拒不公开的,可向街道办、乡镇政府申请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调查、督促并告知申请人的义务,不得推诿拒绝。
2. 行政履职需守程序,超期告知亦属违法。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不仅要作出实质性履职行为,还需在法定期限内将履职情况告知申请人。仅履行职责却不及时告知,未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样构成行政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依法起诉确认其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提醒,在征地拆迁中,村务公开是核实征收合法性、维护补偿权益的重要环节。遇到委员会拒收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拒不督促或履职超期等情况时,要及时留存邮寄凭证、申请书等关键证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决维护自身的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遭遇村务公开遇阻、行政机关不作为等征地拆迁维权难题,欢迎联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