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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被强制拆除,实际使用人能否维权?圣运律师解析政企纠纷维权关键

2026-05-28 16:49  文章来源: 

 

政府强拆吗?——能。实际使用人也有合法利益。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与房屋拆除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法院查明,涉案房屋首层在被拆除前仍存放有原告的大量设备物品,原告是该层的实际使用人,且从未自愿搬离或交付拆除。法院认定:原告与强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这意味着,即使你不是产权人,只要你作为实际经营者和使用人,对房屋内的设备、物品享有合法权益,政府强拆时就不能无视你的存在。产权人的同意,不能替代实际使用人的意愿。

2. 政府已经支付了补偿款,拆除就合法了吗?——不一定。补偿到位不等于程序合法。

被告主张,已按生效判决向原告支付了补偿款,并对屋内物品进行了公证清点和移送存放,拆除行为属于完成补偿后的合法拆除。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法院指出:无证据证实原告自愿放弃涉案房屋首层内剩余物品,原告未自行搬离、亦未自愿将房屋首层交付拆除。 在此情形下,政府径行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补偿款的支付,只能解决补偿金额问题,不能替代强制拆除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3. 政府强拆厂房,需要什么程序?——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不得超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明确认定:被告并无相应职权对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本案中,政府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拆除,超越法定职权,且违反了征收土地的程序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三、裁判结果: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企业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法院最终作出了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确认被告于2023年6月9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首层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这一判决具有三点重要的意义:

第一,实际使用人不是“局外人”。 很多企业在租赁或联营的厂房中经营,一旦政府与产权人达成补偿协议,企业往往被忽视,设备被强拆、经营被中断。本案法院明确:实际使用人对屋内物品享有合法权益,政府不能以“产权人同意”为由,无视实际使用人的存在。企业完全有资格站出来维权。

第二,补偿到位不等于程序合法。 政府即使支付了补偿款,甚至办理了提存公证,也不能替代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拆。本案判决再次重申了这一程序底线。

第三,确认违法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 法院已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企业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就强拆导致的额外损失(如物品损毁、停产停业损失等)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您不是房屋产权人,但作为实际经营者和使用人,设备物品被政府强拆损毁,建议及时保存好联营或租赁合同、设备投入凭证、强拆现场证据、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材料,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确认违法之诉及后续国家赔偿程序依法维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政企纠纷领域的法律实务动态,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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